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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全文 91 條施行日期,除第五章、第 81 條第 3、4 款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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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範例

    • 範例1:查詢第 1、11、12、13、35。
      設定方式:1,11-13,35
    • 範例2:查詢第 100-1或第100條之1。
      設定方式: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