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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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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主計人員之監督
第 29 條
各級主辦人員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
各級佐理人員受主辦人員之指揮監督。
第 30 條
各級主辦人員應出席各該級政府或所在機關有關其業務之各項會議,並應與各單位連繫協調,協助作適法與適當之經費動支,及提供決策有用資訊,增進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