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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農會法第四十九條之一訂定。
農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
農會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
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指收入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入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予以調整分錄。
會計期間內支出應與其收入相配合。
會計方法之採用,於各會計期間均應一致,如有變更應說明並分析其差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