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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標準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違反本條例及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行為,依本標準之規定裁罰。
前條行為,應依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認定。
二個以上違反本條例及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行為,應依本標準之規定分別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