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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為提升國家競爭力,並促進國際機場園區及航空城發展,進而帶動區域產業及經濟繁榮,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場專用區:指主管機關劃定提供航空運輸服務所需之機場範圍。
二、國際機場園區:指機場專用區及其區內或毗鄰之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
三、航空城:指國際機場園區周邊因機場活動所衍生發展之各類商業、加工製造、會議展覽、休閒娛樂及住宅等相關使用之區域。
四、機場專用區事業:指經許可於機場專用區內營運之各公民營事業。
五、國際機場園區事業(以下簡稱園區事業):指機場專用區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
主管機關為國際機場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之開發、營運及管理,設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