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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飛航申請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定期飛航,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飛航班機時間表,應於生效前二十日報請民航局核准。有變更時,應於生效前五工作日報請民航局核准。
二、因故取消已核准之定期班機,應於起飛前向有關航空站報備。
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共用班號方式營運國際定期航線者,實際航空器營運者應將合作業者之班號註明於定期飛航班機時間表。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0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包機以外之不定期飛航、特種飛航或其他非營利性飛航,應於預計起飛三工作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五)報請民航局核准,變更時亦同。申請非營利性飛航且載運非航空器上工作人員者,應另檢附為該等人員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前項經核准之飛航,以飛航通知單(如附件六)離到時間前後各二十四小時內為有效。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內定期飛航,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飛航班機時間表,應於生效前二十日報請民航局核准,如有變更時,應於生效前五工作日報請民航局核准。
二、因故取消已核准之定期班機,應事先向有關航空站報備。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2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內包機以外之不定期飛航、特種飛航或其他非營利性飛航,應於預計起飛五工作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五)報請民航局核准。申請非營利性飛航且載運非航空器上工作人員者,應另檢附為該等人員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