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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
第 一 節 公共服務網路之設置申請
申請設置公共服務網路者(以下簡稱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
二、網路設置計畫。
三、審查費繳費證明文件。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符合公共服務用途函。(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行政法人等機構免附)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區域。
二、無線電頻率使用目的及規劃:包含各區域使用之無線電頻率、頻寬、發射功率及電波涵蓋區域範圍。電波涵蓋區域範圍應有經緯度資訊之地形圖或電子地圖。
三、防干擾之必要規劃。
四、網路架構。
五、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六、網路之資通安全偵測及防護規劃。
七、無線電臺設置規劃,包含電臺之類型、頻率、頻寬、發射功率、數量、技術規格。
公共服務網路之設置申請,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是否符合設置目的及設置區域。
二、對經核配之頻率是否發生妨害性干擾。
三、是否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四、是否設置足以確保資通安全之設備及功能。
第 二 節 自用網路之設置申請
申請設置自用網路者(以下簡稱自用網路設置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
二、網路設置計畫。
三、審查費繳費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電信事業無法提供之服務或其提供之服務無法符合自用網路設置者之需求。
二、使用免核配之頻率所設置之電信網路無法符合自用網路設置者之需求。
三、固定電信網路無法符合自用網路設置者之需求。
四、設置區域。
五、無線電頻率使用目的及規劃:包含各區域使用之無線電頻率、頻寬、發射功率及電波涵蓋區域範圍。電波涵蓋區域範圍應有經緯度資訊之地形圖或電子地圖。
六、防干擾之必要規劃。
七、網路架構。
八、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九、網路之資通安全偵測及防護規劃。
十、無線電臺設置規劃,包含電臺之類型、頻率、頻寬、發射功率、數量、廠牌、型號、技術規格、製造商之公司名稱及國籍。
使用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之自用網路設置者,應檢附第一項文件由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辦理。
自用網路之設置申請,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電信事業是否無法提供之服務或其提供之服務無法符合自用網路設置者之需求。
二、使用免核配之頻率所設置之電信網路是否無法符合自用網路設置者之需求。
三、固定電信網路是否無法符合自用網路設置者之需求。
四、是否符合設置目的及設置區域。
五、對經核配之頻率是否發生妨害性干擾。
六、是否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七、是否設置足以確保資通安全之設備及功能。
主管機關為審查自用網路之設置申請案件,得設審查小組,提供諮詢意見。
第 三 節 專用電信網路頻率核配
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及自用服務網路設置者(以下簡稱設置者)之網路設置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由主管機關發給網路設置核准函及頻率使用證明。
前項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間如下:
一、供公共服務網路設置:十年。
二、供自用網路設置:五年。
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屆滿後,設置者仍需繼續使用專用電信網路,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頻率使用證明,其有效期限自原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設置者新增或變更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設置區域或無線電臺設置規劃時,應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網路設置計畫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