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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涉及軍事任務在緊急狀況或作戰時,其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作業,不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