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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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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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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排水
第 21 條
凡因灌溉而引起之排水,應視為灌溉事業之一部,由管理機構負責統籌規
劃辦理。
第 22 條
灌溉與排水系統應有明確之區分,灌溉餘水應由規定之退水道或排水路排
洩。
第 23 條
灌溉餘水或排水應儘量設法再利用,並由管理機構,擬具計畫呈報主管機
關核准後辦理之。
第 24 條
排水設施應由管理機構根據集水面積、雨量流出率、地貌地形及作物浸水
率等,予以妥善之規劃。
第 25 條
排水路線之選擇,應以大多數利益為依據,但應儘量可能選擇損害最小之
地勢行之。
前項排水路網需用之土地得比照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