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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特殊場所
第 二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第一類場所
第 一 款 一般規定
可能存在爆炸性氣體,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第一類第一種及第二種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電氣設備及配線,應依本節規定裝設。
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 0 區之設備,得使用於相同氣體及溫度等級之第一類第一種場所。
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 0 區、1 區或 2 區之設備,得使用於相同氣體及溫度等級之第一類第二種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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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有附件 第 29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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