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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附則
感訓處分之執行,除本辦法有規定外,監獄行刑法第四章至第十章、第十
三章及第十四章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九章、第十章之規定,於感訓處分
之性質不相抵觸者準用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符合當時本條例第
二十一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者,感訓執行機關仍得依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七
年三月四日修正施行前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