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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一 章 釋放及保護
看守所釋放被告時,應確實核對簽發釋放通知書之法官或檢察官簽名或印鑑,如有辨識不清者,得送回補正。
釋放之被告請求更生保護者,看守所應查核其需要保護之事項,通知當地更生保護機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