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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強制治療
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
執行強制治療處分之處所,應切實治療,並注意受強制治療處分人之身體健康。
強制治療處所,對於患嚴重之花柳病者,應予隔離,並監視其行動。
強制治療處所,於治癒時,應通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