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私立幼兒園董事會與財團法人登記及管理
私立幼兒園申請財團法人登記,應依法人相關規定辦理,並於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後,將登記證書影本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之訂定及修正。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園長之選聘及解聘。
四、園務發展計畫及報告之審核。
五、基金之保管及運用。
六、經費之籌措。
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八、財務之監督。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董事會應置董事五人至十七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為幼兒園之負責人。
董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額三分之一。
董事及董事長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董事及董事長在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出缺後一個月內補選之,並以補足其任期為限。董事會應於補選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董事會,應於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董事會應於改選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
二、全體當選人名冊。
三、董事願任同意書。
四、董事會改選之會議紀錄。
新董事會應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三十日內,由原任董事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於當屆任期屆滿前交接完畢,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原任董事長逾期不召開新董事會或拒絕交接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三分之一以上新任董事之申請,指定董事召開會議,並辦理交接。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董事會,每學期應召開一次以上會議。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經登記後,於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改選、補選及其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經登記後,其不動產或重要財產有增減者,應於學年終了後五個月內,檢具財產變更清冊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辦理變更登記。
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前已設立董事會者,其董事會之運作,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前項董事會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董事會同意解散之會議決議紀錄。
二、董事會指定解散後之負責人之會議決議紀錄。
三、前款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負責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及原護照國最近六個月內開具無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或犯罪紀錄之證明文件,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其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得以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代之。
四、經董事會會議決議確認之財產內容及其總額。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及法人附設私立幼兒園,其法人監督事項,依本辦法及相關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