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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票據交換所對於存款不足退票紀錄等票信資訊之處理,應加強內部作業牽制並注意工作人員之素行。
交換單位違反本辦法或票據交換章則情節重大,而有嚴重影響票據交換運作之虞者,票據交換所得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暫時停止其交換,並報本行備查,另由本行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票據交換所應依本行規定或通知定期或不定期提出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報告;本行並得派員查核之。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