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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依本準則提出之申報書件應依附表規定格式製作並裝訂成冊。
發行人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公告,應下載該公告資料報中央銀行備查。
(刪除)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