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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為規範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特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公益彩券(以下簡稱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銀行。
二、受委託機構:指經主管機關同意,受發行機構委託辦理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或管理事宜之機構。
三、受委託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同意,受發行機構委託辦理彩券之發行事宜之機構。
四、受委託銷售機構:指經主管機關同意,受發行機構委託辦理彩券之銷售事宜之機構。
五、經銷商:指與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簽訂契約,並經發行機構發給經銷證,銷售彩券者。
六、傳統型彩券:指彩券券面事先印妥號碼,購券者以其與定期開獎之號碼核對,以得知是否中獎之彩券。
七、立即型彩券:指將彩券券面之特殊覆蓋層刮除後,即可得知是否中獎之彩券。
八、電腦型彩券:指由購券者自選號碼或由電腦代選號碼投注,經電腦終端機與電腦主機連線確認後印發彩券,並與定期開獎之號碼核對,以得知是否中獎之彩券。
發行機構為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類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及管理事宜,應訂定公益彩券受委託機構遴選及管理要點,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發行機構為遴選及管理經銷商,應訂定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間之約定事項,應以書面為之。
發行機構與受委託機構、經銷商簽訂之契約,應報主管機關備查;受委託機構與經銷商簽訂之契約,應經發行機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