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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特殊目的公司
第 三 節 股東之權利義務
特殊目的公司之章程所載之股份總數,不得分次發行。
股東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將股份轉讓於他人。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後段「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第二項至第七項、第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