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選舉程序
第 三 節 當選
社員代表之選舉按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者與候補者,但得票數相同時,當場以抽籤決定之。
理事及監事之選舉,不分專業或一般資格之候選人,合併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者與候補者,但符合第九條所列資格之專業理事當選人少於規定名額時,應按規定名額,以符合該資格候選人得票數較多者當選。得票數相同時,當場以抽籤決定之。
理事主席及監事主席之選舉,以得票數超過出席人數半數者為當選;無人超過半數時,就得票最多及次多者再行投票,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
以抽籤方式決定當選人時,如候選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監選人員代為抽定。
社員代表、理事及監事之選舉,信用合作社應當場宣布並揭示當選人及候補人名單,其符合第九條所列資格者並應註明。
當選人及候補人不以在場者為限,其如當場聲明退讓者,視同放棄。
信用合作社於選舉結果揭曉後,應當場將當選人姓名及當選票數作成紀錄,於七日內報請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備查。
理事、監事選舉結果揭曉後,信用合作社應將當選者符合第六條、第九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影印加蓋與原件相符之章戳,列冊置於總社,供社員本人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