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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聘任及解聘
信用合作社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聘任,應經理事二人以上之連署推薦,經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之同意。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於任期內,非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