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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免稅及退稅
第 一 節 外銷菸酒
外銷免稅菸酒,產製廠商應於菸酒出廠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案,逾期應予補徵。
外銷已稅菸酒,應由產製廠商於菸酒出口後,檢具已完納菸酒稅之有關文件及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外銷免稅菸酒,於出廠後因故不能出口,除退運回廠者外,產製廠商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完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外銷菸酒出口後因故退貨復運進口時,廠商應按進口菸酒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前項菸酒如係已稅且未經申請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得檢附原海關簽發並經主管稽徵機關註明尚未退稅之出口報單,經海關核符註記後,免稅放行。
第 二 節 用作製造另一菸酒之原料
產製廠商產製菸酒,以另一菸酒為原料者,應填具該項菸酒所需原料計算表,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主管稽徵機關認為有統一訂定用料標準之必要者,應於抽樣函送檢驗機關檢驗後,報請財政部訂定。
應稅原料之免稅,以該項原料為構成各該菸酒之成分者為限,其供燃料、化驗之用者,不得免徵。
產製廠商產製菸酒,使用另一菸酒為原料,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徵菸酒稅者,應填具三聯式之免稅原料申請書,甲聯由主管稽徵機關抽存,其餘二聯於簽章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產製廠商向國內產製廠商直接購用或進用應稅原料者,應將該項申請書二聯送各該原料供應廠商。供應廠商依規定填發出廠送貨單後,將乙聯抽存;丙聯簽註實際免稅出廠數量及日期後,於次月申報時一併檢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二、產製廠商購用進口應稅原料,應將該項申請書二聯一併送請海關免代徵菸酒稅。海關免稅放行後,將乙聯抽存;丙聯簽註實際免稅放行數量及日期後,送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三、產製廠商自行供應應稅原料者,應抽存申請書乙聯,並於丙聯簽註實際免稅數量及日期後,送請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產製廠商購用或進用免稅之原料,應於進廠驗收後即登載於採購免稅原料登記簿。
產製廠商使用之免稅原料,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不得轉供他廠使用。
產製廠商使用菸酒為原料製造另一菸酒,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免稅手續,自行使用已稅菸酒為原料者,不予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第 三 節 參加展覽菸酒
產製廠商以其產製或進口之菸酒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者,應將展覽性質、主辦機關、展覽會場、展覽期間及所需數量,檢同該展覽會主辦機關證明文件,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稅出廠或進口。
前項免稅展覽之菸酒如須在展覽地銷售者,應自行向原主管稽徵機關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免稅展覽之菸酒,產製廠商應於展覽會結束一個月內檢附退運有關文件或繳款書證明聯,向主管稽徵機關銷案,逾期應予補徵。
第 四 節 退廠整理或因故變損之菸酒
已稅菸酒出廠後,因故必須退還原廠整理、改裝或改製時,產製廠商應檢附退運有關文件,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憑原完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有關文件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俟整理、改裝或改製完竣後,併同當月份出廠菸酒,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退廠出廠手續之已稅菸酒,應視同新製出廠之菸酒,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菸酒因品質低劣或損壞,退運回廠加工改製,發生損耗者,應報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始得核銷。
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者,得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向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已稅菸酒經銷售開封後,因故退換之新品,仍應依法課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第 五 節 物體消滅之處理
產製廠商或進口廠商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放行後,在運送或存儲之過程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得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俾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