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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交通動員準備
交通動員準備,旨在確實掌握全國非軍用之運輸與通信能力,依運輸統一
調配與通信統一管制之原則,支援軍事作戰及緊急應變之需求。
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鐵、公路、捷運運輸調配戰備準備,推動維護鐵
、公路、捷運設備及橋樑隧道安全,增進行車安全管理、搶修作業技能訓
練等準備措施。
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公路監理單位執行車輛動員編管業務,對車輛、
工程重機械、汽車修護工廠及操業人員,經常實施調查、登記、異動管理
與校正。
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船舶及其操業人員之調查、編管及訓練,並辦理
船舶艤裝計畫、充實海上接駁裝卸設施、加強港埠各種建設作業能力等準
備。
前項之調查、編管主管機關區分如下:
一、一千總噸以上商用船舶之動員準備事項,由交通部航政司辦理。
二、二百總噸至未滿一千總噸商用船舶動員準備事項,由臺灣省政府交通
處辦理。
三、未滿二百總噸之商用船舶及各型機動漁船 (筏) 動員準備事項,由內
政部警政署辦理,機動漁船 (筏)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辦。
四、金門、馬祖地區未滿一千總噸之船舶及各型機動漁船 (筏) 動員準備
事項,納入福建省車船動員準備計畫辦理。
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民航站 (場) 與導 (助) 航設備 (施) 之動
員準備,並編管各型飛機及操業人員。
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建立公、民營電訊 (子) 器材廠商基本資料,辦
理通信統一管制,設施安全防護等動員準備事項,並與聯合長途台設立中
繼線相互通聯,完成軍、公、民通信戰時作業準備。
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之鐵、公路、捷運、車輛、船舶、航空器、通信
等動員準備事項,得以契約方式配合軍事、民防等演訓驗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