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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人力動員準備
人力動員準備,旨在供應軍事作戰與重要生產事業所需人力,對民防、消
防、交通、重要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進行人員調配填補與管制,並負責
學校青年動員服勤、戰時傷殘及退除役軍人安置等事宜之規劃。
人力動員準備應就各項專技人力完成分配、填補、訓儲、管理等作業。必
要時,得配合軍事、民防、消防等演習,依相關法令或以契約方式辦理演
訓事宜。
凡列入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內之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及其工廠 (場)
,由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在方案主管機關指導下,實施作業能量訪查,辦理
專長分類統計。
前項事業機構及其工廠 (場) 對於分類計畫主管機關為執行動員準備工作
,所實施之現場作業能量訪查及專長分類統計,應主動配合辦理。
列入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內之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應依據相關動員
準備分類計畫生產任務,預估戰時人力需求,提出人力填補計畫。
省 (市) 政府勞工處 (局) 所屬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機構,應配合有關填
補計畫需求,辦理專技人力調查、列管、訓練事宜。
人力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指導民防、消防機關支援各項動員準備分類
計畫之演訓。
前項演訓得結合災害防救、軍事、區域性應變等演習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