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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基於全民國防理念,因應防衛固守、有效嚇阻之戰略方針需求,集中全國
人力、物力,建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 (以下簡稱動員準備) 體系,以達平
時廣儲戰力於民間,國防與民生相結合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動員準備任務如下:
一、平時結合施政作為,完成人力、物力及戰力綜合準備,以積儲戰時總
體戰力,並支援地方緊急狀況應變。
二、戰時統合運用民間力量,支援軍事作戰,並維持公務機關緊急應變及
國民基本生活之需求。
動員準備應由中央各相關機關及各級地方政府,納入年度施政計畫推動實
施。
各機關推動實施動員準備業務所需經費,依其分工職掌及實際需要,循預
算程序辦理。
動員準備區分為軍事動員及全民動員,其範圍及執行機關如下:
一、軍事動員:包括軍隊動員及軍需工業動員,由國防部執行。
二、全民動員:包括精神、人力、物資、經濟、財力、交通、衛生動員,
由中央各相關機關及各級地方政府執行。
實施動員準備所獲之資料,應作為動員準備業務之依據,並支援地方緊急
狀況應變,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轉作其他用途。
實施動員準備及演訓事項,涉及人民權利與義務時,應以契約方式辦理,
所需經費由申請使用機關在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動員準備計畫指導體系區分為綱領、方案、分類計畫,其主管機關如附表
一,作業程序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