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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五 章 妨害公務之違警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一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二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不當之言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
   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三 對於官署張貼之文告,加以損壞污穢或除去尚非意圖侮辱者。
於官署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不聽禁止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申
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