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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為推動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促進居住環境改善,提升都市機能,增進公共利益,達到都市永續發展目標,特設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內政部。
內政部得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業務。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社會住宅之受託管理。
二、都市更新事業之整合及投資。
三、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
四、受託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公開評選及其後續履約管理業務。
五、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不動產之管理及營運。
六、住宅、都市更新之資訊蒐集、統計分析、研究規劃、可行性評估及教育訓練。
七、經監督機關指示辦理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業務。
八、其他與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相關之業務。
本中心經費及資產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之提撥。
三、政府捐贈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
四、價購取得之公有土地或建築物。
五、國內外公立機構之捐贈。
六、本中心實施、營運、投資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事業之收入。
七、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八、土地、建築物及其他服務設施處分、收益等收入。
九、其他收入。
本中心受託辦理社會住宅管理、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投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業務,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採購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