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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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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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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教育會以研究教育、協助發展教育及增進教育人員福利為宗旨。
第 2 條
教育會為法人。
第 3 條
教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教育會之目的事業,應受教育部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4 條
教育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教育之研究、設計、改進建議事項。
二、關於協助指導增進國民生活知識事項及終身教育的推動。
三、關於協助教育之調查、統計及書刊編纂事項。
四、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五、關於會員之福利互助及協調連繫事項。
六、關於教育政策及法令之協助推行事項。
七、關於接受機關或團體委託辦理有關教育事項。
八、關於教育活動及社會運動參加事項。
九、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