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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罰則
設置墳墓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者,應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制止之。
其已埋葬之墳墓,除得令其補辦手續者外,應限期於三個月內遷葬;逾期
未遷葬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未遷葬之墳墓,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代為遷葬於公墓內,其
遷葬費用向墓地經營人、營葬者或墓主徵收之。
意圖營利,違反第六條規定擅自設置公墓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
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
依本條例所處罰鍰,其經催告限期繳納而逾期仍未繳納者,由該管主管機
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