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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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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蒙藏委員會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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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程依蒙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會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之規定。
第 3 條
本會設各處室,分別掌理本會組織法規定之有關事項。
第 4 條
本會各處室對外接洽事項,如有關涉其他處室者,負責接洽之處室,應於
事前與之洽商,並於事後分別會知。
第 5 條
上級機關頒行到會或本會發布之法令,應印送各處室查閱,其不屬本會主
管之法令,得以原件分送傳閱。
第 6 條
委員長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其他各級主管分別各就其
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第 7 條
委員除參加委員會議外,承委員長之命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蒙藏業務應興、應革之建議事項。
二、各業務單位重要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議案之提出事項。
四、計畫方案之審核事項。
五、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六、重要業務提請委員長參酌事項。
七、委員長交辦事項。
第 8 條
本會設蒙事、藏事、總務三處,視業務之需要分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