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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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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附檔:
附表 少年及家事法院員額表.PDF
附表 少年及家事法院員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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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保障未成年人健全之自我成長、妥適處理家事紛爭,並增進司法專業效能,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管轄下列第一審事件: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案件。
二、家事事件法之事件。
三、其他法律規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家事法庭處理之事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生非訟事件之抗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
前二項事件,於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家事法庭辦理之。但得視實際情形,由專人兼辦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第一審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應執行之。
第 3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之設置地點,由司法院定之,並得視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分院。
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少年法庭、家事法庭。但得視實際情形由專人兼辦之。
第 4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少年及家事法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