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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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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監督
第 32 條
教育會會員受本法第四十條停權處分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其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 33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處分時,有關目的事業之事項,應先商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