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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附檔:
附表一、公務人員退休金支給標準表.PDF
附表二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加發補償金計算標準表.PDF
附表二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加發補償金計算標準表.DOC
附表三、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退休金支給標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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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第 44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請求權可行使之日,於退休金及資遣給與部分
,係自核定退休或資遣生效日起算;於離職退費部分,係自離職生效日起
算;於撫慰金部分,係自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之日起算。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定期發給之月退休金、月撫慰金各期請求權時
效,依第一項規定計算,指定期發給之月退休金、月撫慰金之各期請求權
應自各期發放之日起算。
第 45 條
依本法退休者,發給公務人員退休證。
公務人員退休證如有遺失或污損時,得檢附本人最近二吋正面半身相片一
張,向銓敘部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 46 條
本細則所適用各種書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第 47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四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
五月十三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