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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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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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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檢驗及統計
第 18 條
行政院得統合各相關機關或指定機關(構)負責檢驗、保管查獲之毒品、毒品半成品、先驅原料及化學品,並嚴密監督管制其檢驗、保管及處理流程,各機關(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 19 條
各查緝機關、單位緝獲毒品,應會同在場人員或有關人員,當場辨認驗明數量,簽印加封蓋章後,送由指定之檢驗機關(構)檢驗毒品品項、純度及淨重,作為檢察機關偵辦或少年法院(庭)處理之參考及核獎機關核發獎金之依據。
第 20 條
(刪除)
第 21 條
毒品、尿液之檢驗結果,應由檢驗機關(構)出具檢驗報告,並載明檢驗方法,交由送檢機關(構)依法辦理。
第 22 條
(刪除)
第 23 條
各毒品查緝機關應按月將緝獲毒品種類、數量之統計資料,檢送法務部及內政部;如涉及軍事審判案件,並副知國防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