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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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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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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志願作業
第 21 條
看守所得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承攬公、私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之勞務或成品產製。
第 22 條
看守所辦理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委託加工,應定期以公開方式徵求委託加工廠商,並注意廠商財務、履約能力及加工產品之市價情形,以取得委託加工之合理價格。
承攬委託加工前,得先行試作,以測試作業適性及勞動能率。
第 23 條
看守所辦理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或其他作業,得組成自營作業成品及勞務承攬評價會議,評估相關價格,報看守所長官核定後為之。
前項情形,看守所得先行派員進行訪價,以供前項評價會議評估價格之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