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人員辦理一般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分別揭露下列項目:
一、查核範圍、綜合評述、財務業務狀況、法令遵循、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部管理、客戶資料保護管理、教育訓練、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及自行評估辦理情形並加以評估。
二、對發生重大違法、缺失或弊端之檢查意見及對失職人員之懲處建議。
三、對主管機關、會計師、稽核人員與自行評估人員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事項,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未改善情形。
前項之內部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以書面交付監察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核議,並作成紀錄。
前項提交稽核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編列說明、年度稽核重點項目、計畫受檢單位、查核性質(一般檢查或專案檢查)、查核頻次與主管機關規定是否相符等,如查核性質屬專案檢查者,應註明專案查核範圍。
年度稽核計畫應經董(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有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者,稽核人員應於查明後函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