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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01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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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發行
發行機構應於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遴選擇定後,依公司法規定,辦理營業項目登記;受委託機構於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同意後,亦同。
發行機構應就委託辦理運動彩券之相關事項,與受委託機構簽訂書面契約;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應就銷售運動彩券相關事項,與經銷商簽訂書面契約;受委託機構與經銷商簽訂書面契約者,其契約內容應先經發行機構同意。
前項契約,均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受委託機構未經發行機構同意,不得將受委託事項再委託他人辦理。
發行機構得向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收取保證金,其金額由發行機構定之。
受委託機構不得向經銷商收取保證金。但受委託機構租借設備予經銷商者,經發行機構同意,得在租借設備之成本範圍內,酌收保證金。
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應擬訂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每半年應將實施結果,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屬公開發行公司者,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定(以下簡稱處理準則);屬非公開發行之公司,準用處理準則之規定,但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三項後段、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十三款、第十四款、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與第五款、第十八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不予準用。
發行機構應依本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擬訂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之監督管理規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每半年應將實施結果,報主管機關備查。
發行機構應於各該年度發行運動彩券二個月前,擬訂各該年度發行計畫,報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據以發行。
前項發行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行機構名稱、受委託機構名稱及委託事項與期限。
二、運動彩券投注之標的賽事及投注規則。
三、運動彩券名稱、價格及發行期間。
四、銷售方法、銷售通路及促銷策略。
五、預計發行額度及銷售盈餘。
六、獎金結構及公布方式。
七、預估獎金支出、銷管費用及其計算方式。
八、賽事公告、作業流程、監督措施及賽事過程與其結果公布之方式。
九、兌獎方式及手續。
十、投注標的賽事之安全控管事項。
十一、投注標的賽事異動狀況之處理措施。
十二、發行運動彩券可能產生問題之預防及停止發行時之善後處理措施。
十三、員工購買或受讓運動彩券之內部管理規定。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經核定之發行計畫有修正必要時,應擬具發行計畫修正案並附具理由,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據以執行。
發行機構應於運動彩券券面或券背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注標的賽事種類。
二、投注標的賽事編號。
三、投注內容。
四、投注金額。
五、賽事日期及賽事過程與其結果之公布方式。
六、兌獎方式、期限及獎金課稅事宜。
七、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之服務電話。
八、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事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前項第五款至第九款事項,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以網際網路或其他公開方式揭示者,得不依前項規定於券面或券背載明。
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利用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時,應將前條第一項規定事項列入相關作業管理要點,並於交易過程中適時揭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