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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01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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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第 九 節 簽派員
簽派員職責如下:
一、航空器之簽派。
二、提供所需資料以協助機長完成飛航準備工作。
三、協助機長完成飛航計畫,並依當地規定向飛航管制機構提出。
四、提供機長於飛航中安全飛航所必需之資料。
五、飛機航行位置不能經由第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飛機位置資訊自動追蹤機制位置所確定,且無法與駕駛員建立通訊聯繫時,應立即通知飛機最後位置附近之飛航管制機構。
簽派員於緊急情況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航務相關手冊規定之程序採取措施,此措施不得與飛航管制程序衝突。
二、提供機長安全飛航所需之資料,包括飛航中任何改變飛航計畫之資訊。
簽派員執行職務時應具有民航局發給之檢定證並具備下列各款之經驗及知識:
一、於最近十二個月內應至少於其負責簽派之其中一條航路之航空器駕駛艙內作一次觀察飛航。
二、簽派員應經航空器使用人確認其瞭解航務手冊內容及航空器使用之通信及導航裝備。
三、簽派員應經航空器使用人確認其瞭解負責簽派飛航區域之季節性氣象情況及氣象資料來源、氣象對航空器無線電接收裝備影響情況、每一導航裝備之使用特性限制及航空器裝載說明。
四、航空器使用人對簽派員執行前條職務之能力認為合格者。
簽派員應熟悉與其職責有關之飛航作業規定,並依該飛航作業規定執行之。
簽派員連續停止工作十二個月以上者,非再經航空器使用人訓練不得執行其職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