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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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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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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五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以下簡稱本室)辦理花蓮縣財務審計事務,並依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之規定,辦理花蓮縣各鄉、鎮、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財務審計事務。
第 4 條
本室設三課及置總務人員、主計員、人事管理員,分掌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事務。
第 5 條
(刪除)
第 6 條
主任承審計長之命綜理室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主任輔助主任處理室務;各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第 7 條
本室各單位之事務,應就原有編配人員辦理,遇有特別繁忙時,得由各單位主管人員,簽請主任另行調派人員協助辦理。
第 8 條
本室辦公時間,依審計部之所定,遇有特殊情形,得予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