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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以下簡稱本局) 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規
定訂定之。
局長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
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局各級人員執行職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辦理,各單位得
視業務之需要分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