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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年二月三日增訂之第 29-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則依商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棧埠作業機構:指經營船舶貨物裝卸、倉儲或服務旅客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二、委託人:指委託棧埠作業機構作業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