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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鐵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選定路線時,應配合全國鐵路網計畫興建經營。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為維護公共秩序,得請求鐵路警察或當地軍警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