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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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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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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防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防部依國防政策,得將有利於國防科技工業及配合促進相關產業發展之所屬科技工業機構及其使用財產設施全部或一部委託民間經營,以達成引進民間活力與企業化經營能力,充分有效運用資源,厚植國防科技工業於民間之目的。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以下簡稱科技工業機構),指國防部所屬從事國防科技工業相關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或維護修復事務之各級機關。
前項機構之內部單位及其使用之財產設施為該機關之一部。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民間機構,指依我國法律成立或認許之合夥、獨資或私法人。但不包括外國人投資占該機構資本總額比例達百分之四十五以上者。
第 5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指國防部。
第 6 條
本辦法所稱主辦機關,指委託經營科技工業機構直屬上一級機關。
第 7 條
本辦法所稱核定機關,指主辦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
第 8 條
主管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有關委託經營政策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
二、有關委託經營資訊之蒐集及公告。
三、各核定機關或主辦機關相關業務之協調。
四、解釋或函請解釋法令。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 9 條
主辦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委託經營計畫構想之審查,及陳報核定機關。
二、蒐整相關商情資訊,舉行公開說明會。
三、委託經營執行計畫書之擬訂,及陳報核定機關。
四、大量解僱勞工時,解僱計畫書之擬訂、陳報核定機關核定、通知、公告及協商。
五、民間機構執行委託經營成效之監督考核。
六、委託經營契約所定權利義務之行使及履行。
七、辦理其他相關事項。
第 10 條
核定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委託經營計畫構想之核定,及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委託經營執行計畫書之核定。
三、解僱計畫書之核定。
四、督導主辦機關經辦委託經營。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 10-1 條
科技工業機構之權責如下:
一、委託經營計畫構想之擬訂。
二、底價預估金額及其分析之擬訂。
三、人員疏處意願調查及名冊之造列。
前項各款事項應陳報主辦機關,作為擬訂執行計畫書之依據。
第 11 條
主辦機關辦理本辦法所定之委託經營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結合民間資源,提升經營績效。
二、應以國防需求為優先。
三、不影響國防安全。
四、除提供國防需求之項目外,得經營與國防需求相關或能配合促進產業經濟發展之其他項目。
第 12 條
依本辦法辦理委託經營者,應收取權利金。
前項權利金,指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
前項所稱訂約權利金,指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時,民間機構應一次繳納之定額權利金。所稱經營權利金,指依據民間機構利用科技工業機構或財產設施所得年銷售額之約定比例計算之權利金。但對於主管機關所屬機關、單位之銷售或替代原機構生產軍品或提供勞務部分,無須繳納。
委託經營契約中應明定每年應收取之最低額度經營權利金,其額度依民間機構於投標時提出之營運計畫書資料計算之。
第 13 條
辦理本辦法所定之委託經營時,應採取保密措施,以防止機密洩漏。
第 13-1 條
辦理本辦法所定之委託經營時,符合得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以採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