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6/02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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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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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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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條例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制定之。
第 2 條
少年輔育院,依法執行感化教育處分,其目的在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使其悔過自新;授予生活智能,俾能自謀生計;並按其實際需要,實施補習教育,得有繼續求學機會。
第 3 條
在院接受感化教育之少年稱為學生,男女學生分別管理。但為教學上之便利,得合班授課。
第 4 條
少年輔育院,由法務部或由法務部委託地方行政最高機關設置,受法務部指導、監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