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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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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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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特設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本院),並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院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文化部。
第 3 條
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
二、文化內容相關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
三、文化內容開發及產製支持。
四、文化科技之開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
五、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投資及多元資金挹注服務。
六、文化內容相關產業市場之拓展及國際合作。
七、文化內容相關產業設施之受託營運管理。
八、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著作權輔導。
九、其他與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相關事項。
第 4 條
本院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及產品之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第 5 條
本院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院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第 6 條
本院應建立公民參與機制,廣納社會各界建言及意見,並回應或說明。
第 7 條
本院每年應舉行諮詢會議,邀請文化內容相關學者專家及產業、團體、法人與機構之代表,就本院發展與業務等相關事項,提供諮詢意見;諮詢會議之過程應全程公開。
前項參與會議之學者專家或代表,其組成成員應兼顧性別、族群、地域、社會階層及黨派之平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