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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提供統計資訊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3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提供統計資訊之收費依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 MB (Mega Byte) 為計
價單位,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不足一百 MB 計新台幣二千元,一百 MB
至不足五百 MB 計新台幣四千元,五百 MB 以上計新台幣六千元,以上費
用不包含電子媒體。
前項資料量依統計項目個別計算,不得併計。
第 3 條
學校或學術機構為教學或研究需要,減半收費,政府機關及民意機關為業
務需要,免予收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