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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7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與規
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考試規費項目如下:
一、考試報名費:
(一)筆試。
(二)口試。
(三)體能測驗。
(四)實地考試。
二、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審議費。
第 3 條
考試報名費依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分別訂定,費額如附表。
第 4 條
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審議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元
第 5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
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6 條
本標準除第三條及第四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施行外,自
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