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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02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核發、沿用、延伸或修改汽車(含機器腳踏車)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及進口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管制驗證核章者,應繳納審查費標準如左:
┌──────┬────────┬────────┬─────┐
│ 審查費│申請核發合格證明│申請沿用、延伸或│申請進口汽│
│ │審查費(新台幣)│修改合格證明審查│車排放空氣│
│ │ │費(單位新台幣)│污染物管制│
│ │ │ │驗證核章審│
│ │ │ │查費(單位│
│汽車種類 │ │ │新台幣) │
├──────┼────────┼────────┼─────┤
│汽油引擎汽車│二、○○○元/次│一、○○○元/次│五○元/輛│
├──────┼────────┼────────┼─────┤
│柴油引擎汽車│三、○○○元/次│一、五○○元/次│五○元/輛│
├──────┼────────┼────────┼─────┤
│機器腳踏車 │一、○○○元/次│一、○○○元/次│五○元/輛│
└──────┴────────┴────────┴─────┘
第 3 條
申請汽車(含機器腳踏車)車型排放空氣污染物耐久性能審查者,應繳納審查費標準如左:
┌──────┬───────────────────────┐
│ 審查費│申請車型排放空氣污染物耐久性能審查費(單位新台│
│汽車種類 │幣) │
├──────┼───────────────────────┤
│汽油引擎汽車│五、○○○元/次 │
├──────┼───────────────────────┤
│柴油引擎汽車│六、○○○元/次 │
├──────┼───────────────────────┤
│機器腳踏車 │四、○○○元/次 │
└──────┴───────────────────────┘
第 4 條
依本標準所定應繳納之審查費用,申請者應於申請時繳納,並不得無故要求退費或保留。
第 5 條
申請汽車(含機器腳踏車)核發、補發或換發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時,應繳納證書費新台幣三百元。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