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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管理局製藥工廠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第 1 條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辦理管制藥品之輸入、
輸出、製造、品管、銷售、保管及製造方法之研究事項,特依行政院衛生
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組織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行政院衛生署為
主管機關,本局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產品之銷售收入、代理收入及製藥工廠提供勞務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產品之生產與銷售支出、代理支出及製藥工廠提供勞務支出。
二、產品行銷、管理、總務及務研究發展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0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提列公積或以未分配
賸餘處理。
第 11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