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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18 日
第 1 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 (以下簡稱本廠) 業務處理,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
第 3 條
本廠設下列各組、室、工場:
一、技術組。
二、工作組。
三、材料組。
四、總務室。
五、勞工安全衛生室。
六、柴電工場。
七、內燃機工場。
八、電機第二工場。
九、組立工場。
十、機器工場。
十一、電機第一工場。
十二、工機工場。
十三、通用工場。
十四、車件工場。
十五、電機第三工場。
十六、客車工場。
十七、鈑金工場。
十八、人事室。
十九、會計室。
二十、政風室。
各組、室、工場掌理事項,依照本局各機廠組織通則及實際業務情況訂定
之。
第 4 條
技術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長期發展及經建計劃、機電設備新建汰舊檢修、保養設計製圖及固定
資產、工程費用之編擬與施工督導等。
二、機電設備新建、維修保養、設計及施工督導事項。
三、廠房新建計劃擬辦、維修、規劃設計與施工督導事項。
四、非計劃型資產管理與採購。
五、全廠資訊統合管理。
六、局內各單位委託修製設備工作之計劃及督辦事項。
七、來賓參觀有關技術諮詢、安排與指導。
八、各型車輛改造、工作方法設計、研究、製圖。
九、各型車輛材料規格之擬訂審查檢驗。
十、各型車輛技術問題處理、工程技術規範研訂。
十一、技術發展研究暨專題報告、圖書整理保管。
十二、在職教育訓練安排。
十三、各型車輛改造工程驗收與改造事項之記錄。
十四、各型車輛各項維修檢查及表報資料填列與彙整管理。
十五、各型車輛各項保養維修所需之規範、標準訂定。
十六、各型車輛故障研究、分析、檢查與會勘與報廢事宜。
十七、各型車輛維修外包業務之檢驗。
十八、各型車輛維修標準化業務之推動與稽核。
十九、其它交辦事項
第 5 條
工作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新車輛工作計劃訂定進度及配件維修等工作籌劃執行事項。
二、各型車輛備品計劃修製工作命令單之填發登記連繫及追查事項。
三、局外委託工事之接洽訂約施工督導連繫及催辦事項。
四、各機檢段託修製品工作命令單之填發登記連繫及催辦事項。
五、各機檢段設備工作命令單之填發登記連繫及催辦事項。
六、編印各型車輛車輛年度維修計劃表事項。
七、各型車輛之維修計劃及填發工作命令單事項。
八、各型車輛修理進度之擬訂、進出廠日期預定之編訂等及執行連繫事項

九、各型車輛修竣後之試車交接 (進出廠) 事項。
十、各型車輛在廠日數、施工日數、在廠輛數之統計及開工完工日期之登
記及各類表報之建檔事項。
十一、本廠設備工作命令單之填發登記連繫及催辦事項。
十二、各類財產增加減損保養單填製事項。
十三、各種修理動態填劃預定表及辦理修車會報。
十四、廠內調車工作辦理事項。
十五、文書收發登記分催辦及事務用品請領保管等事項。
十六、本廠每月工作報告簡表之填報事項。
十七、搜集資料編製本廠全年度業務及工作報告事項。
十八、年度人工及加班試車費用預算編製事項。
十九、各類車輛修理人工之考核登記事項。
二十、各類車輛新製改造更新及新購車之整備等人工考核登記事項。
二十一、本廠每月實際人工之統計登記事項。
二十二、本廠人工之分析考核事項。
二十三、審核職工加班人工;統計加班時間及核對人工旬報表事項。
二十四、工時研究及直接修車人力之規劃與調配事項。
二十五、車輛維修外包工作之分析評估、編列契約及監督執行等事項。
二十六、獎工、考工制度之擬辦事項。
二十七、各工場督導事項。
二十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材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材料預算之編製事項。
二、自購料請購、委修、公告、採購審查等之招標作業事項。
三、自購材料報銷事項。
四、預估料價事項。
五、修車用料申請、處購之統計編製作業及催供事項。
六、委驗材料及樣品之處理事項。
七、文書收發登記催辦及事務用品之申請領收保管事項。
八、自購材料月報表製作。
九、本廠各場領料之點收配發及稽核事項。
十、本廠各場退料、調撥送交外段、材料廠事項。
十一、本廠各場需用油料計劃申請提運及配發事項。
十二、自購材料點收配發事項。
十三、搬運車輛 (堆高機) 之管理事項。
十四、運什費之編製報銷事項。
十五、燃油月報表填報事項。
十六、各型車輛隨車配件收發保管事項。
十七、各機、檢段修製品之登錄連繫收發保管事項 (包括請求車輛及裝卸
托運事項)
十八、車輛配件呆廢料處理及調查事項。
十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總務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理、文書處理、檔案管理、電子文件及文書保
密事項。
二、廠容環境衛生整理及監督。
三、事務用品等動支、採購、請領配發、核銷手續及財產、物品管理異動
登記之事項。
四、會議室、員工澡堂、本廠餐廳及員工宿舍管理。
五、公務車輛之調派、保養、修護、汰舊換新及檢驗等事項。
六、公務車駕駛人員管理、考核事項。
七、廠區門禁管制之維護與門衛之管理。
八、公文查詢稽催事項。
九、關於醫療管理事項。
十、各種集會籌辦佈置。
十一、員工制服之貸發事項。
十二、物品及工具攜出證之編號整理事項。
十三、民防管理事項。
十四、員工延時工資及加倍工資造冊事項。
十五、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十六、員工薪津造單管理及所得稅資料登記及扣繳憑單事宜。
十七、各項扣款事項並填發扣款證明。
十八、薪津轉存及溢發款項之追繳等事項。
十九、各項工程款及購料款項之支付事項。
二十、關於現金帳、現金日報表、月報表之造單事項。
二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 8 條
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修訂、委員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追蹤。
二、安全衛生機具、設備自動檢查實施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四、職業災害之調查、統計、處理及防止、改進事項。
五、安全衛生防護器具配置、使用、考核及宣導、督導事項。
六、勞工定期健康檢查與資料管理及追蹤異常事項。
七、作業環境之督導改善及建議事項。
八、實施安全衛生績效評估,提供勞工安全衛生諮詢服務。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9 條
柴電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柴電機車各級檢修之拆卸裝配修理改進等工作之執行與督導事項。
二、柴電機車修理過程工作進度與品質控制之事項。
三、柴電機車材料請領管理收發登記事項。
四、修理柴電機車所需人工之估計事項。
五、各機檢段託修品修製督導事項。
六、工作方法及節省用料之研究與改進事項。
七、修車開工、完工工期之報告事項。
八、工作安全防護、衛生管理之督導執行。
九、全場員工工作之調配監督指揮及功過得失之考核事項。
十、柴電機車修造操作紀錄事項。
十一、柴電工場各項外包業務考核與監工督導事項。
十二、柴電工場各項設備之保養及工具器材之請領使用保管與申請修製事
項。
十三、柴電機車各零組件之中間成品檢查。
十四、本場計工日報及員工加班填造事項。
十五、各型柴電機車維修人員之訓練計劃及考核事項。
十六、事務用品之請領保管等事項。
十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10 條
內燃機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柴電機車引擎及其動力部份各級檢修之拆卸修理、組裝、改善等工作
之執行與督導事項。
二、修車材料之請領管理使用登記事項。
三、工作方法及節省用料之研究與改良事項。
四、修車有關資料之紀錄整理彙編事項。
五、各級檢修修車所需人工之估計事項。
六、各機檢段託修品修製執行與督導事項。
七、修車開工、完工、工期之報告事項。
八、工作安全防護、衛生管理之督導執行。
九、全場員工工作之調配監督指揮及優劣功過得失考核事項。
十、柴電機車引擎及其動力部份修理過程與品質控制事項。
十一、員工修車維修技術之訓練與考核事項。
十二、各項外包業務之監工與考核事項。
十三、關於計工日報及員工加班單之填造事項。
十四、事務用品之請領、保管事項。
十五、各種機具、設備、儀器之使用、維修、與保管。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11 條
電機第二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型電聯車、電力機車及柴電機車牽引馬達、MA 主發電機、電抗器
等迴轉電機之維修紀錄事項。
二、修車材料之請領管理使用登記等事項。
三、工作方法及節省用料之研究與改良事項。
四、各機檢段託修品之修製執行與督導事項。
五、各組件修車所需人工之估計事項。
六、修車開工、完工、工期之填報事項。
七、工作安全防護、衛生管理之督導執行。
八、全場員工工作之調配監督指揮及功過得失之考核事項。
九、工場設備、機器、工具之保管使用與申請製購事項。
十、關於計工日報及員工加班之填造事項。
十一、各種組件進修人員技術之訓練及考核事項。
十二、有關資料之統計彙編報告事項。
十三、事務用品之請領保管等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12 條
組立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型電力機車及電聯車組之拆卸組裝維修及管控。
二、各型電力機車及電聯車組之維修過程與工作進度品質控制事項。
三、各型電力機車及電聯車組之修車人力與各級檢修之作業報表紀錄與保
存事項。
四、各機檢段託修品之修製事項。
五、工作方法及節省用料之研究與改良事項。
六、修車開工、完工、工期等之報告事項。
七、工作安全防護、衛生管理之督導執行。
八、全場員工工作調配督導指揮及工作優劣功過得失考核事項。
九、各型電力機車及電聯車組備品修製事項。
十、外包業務考核與監工事項。
十一、各種機器、工具、設備之保管使用與維護事項。
十二、各型電力機車及電聯車組維修用料之請領、檢驗、保管使用維護等
事項。
十三、各型電力機車及電聯車組維修人員訓練及考核事項。
十四、有關資料之統計彙編報告事項。
十五、計工日報及加班單之填造事項。
十六、事務用品之請領保管事項。
十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13 條
機器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型電力機車、柴電機車、電聯車、客車等之各種配件製品之機器加
工籌劃督導執行事項。
二、廠內設備及局內外託製工程之機器加工籌劃與督導事項。
三、各型電力機車、電聯車、柴電機車、客車等車輪地下車床旋修之籌劃
督導執行事項。
四、各項機器加工實際操作及品質控制事項。
五、各機器每日工作進度及工作量調查記錄事項。
六、機器保養及使用效率之調查研究執行事項。
七、使用材料及貴重製件之請領保管事項。
八、工作方法及節省用料之研究改良事項。
九、開工、完工、工期之報告事項。
十、工作安全防護、衛生管理之督導執行。
十一、全場員工工作調派指揮監督及成績優劣功過得失考核事項。
十二、各型電力機車、電聯車、柴電機車、客車等輪軸組之拆卸、組裝及
維修。
十三、有關計工日報及加班單之填造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14 條
電機第一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型電力機車和電聯車組之電氣線路電子控制電氣配件之拆卸裝配修
造工作之執行與督導事項。
二、各型電力機車和電聯車組之電氣線路電子控制電氣配件之維修過程工
作進度品質管控事項。
三、關於各種檢修人力、檢修項目之報表紀錄作業與保存事項。
四、各機檢段託修品之修製事項。
五、工作方法及節省用料之研究與改良事項。
六、修車開工、完工、工期之報告事項。
七、工作安全防護、衛生管理之督導執行。
八、各型電力機車及電聯車組之電氣線路電子控制電氣配件備品修製事項

九、全場員工工作之調配督導指揮及工作優劣功過得失考核事項。
十、外包工作之督導與考評事項。
十一、員工維修技術之訓練與考核。
十二、修車材料之請領、管理使用登記事項。
十三、各項設備儀器機具之請領使用與維護保管。
十四、計工日報及加班單之填造事項。
十五、事務用品之請領保管等事項。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15 條
工機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廠內機械電機設備修理新造遷移裝置之督導事項。
二、局內外廠段或廠商機械電機設備委託修製工程及廠內外運輸設備修理
及保養工作督導事項。
三、原動力室各項原動機及儀表操作保養工作之督導事項。
四、全廠輸電設備保養及檢修工作之督導事項。
五、工具及壓模修製工作督導事項。
六、工作方法及節省用料之研究改進事項。
七、本廠及外段託修軔機配件工具等之檢修督導事項。
八、鍛冶之製作及配件維修事項。
九、修製工作開工完工工期之報告事項。
十、全場工作之調配監督指揮及功過得失之考核事項。
十一、各種修造工作所需人工之估計事項。
十二、事務用品之請領保管等事項。
十三、設備工具及修配工作法之研究改良事項。
十四、修理工具有關資料之統計彙編報告事項。
十五、全廠工具保管與分配請領與報廢事項。
十六、材料之請領、退料、檢驗、保管使用等事項。
十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16 條
通用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型動力車、電聯車用油壓避震器修理各項工作之計劃、施工督導事
項。
二、各型動力車、電聯車用車軸軸承修理各項工作之計劃、施工督導事項

三、單元軔缸修理各項工作之計劃、施工督導事項。
四、本廠廠房土木零星修繕工作之計劃、施工督導事項。
五、車輛配件之製作 (如羊毛油封、牛皮油封等) 之各項工作計劃、施
工督導事項。
六、本廠機器、工具、設備之保管使用督導事項。
七、本場材料之請領、退料、檢驗、保管使用督導事項。
八、修製成品中間檢查品質管制及各種報表填造事項。
九、事務用品之請領保管事項。
十、廠段託修各種韌缸、車軸、軸承、油壓避震器等工作之督導事項。
十一、修製工作開工、完工、工期之報告事項。
十二、現場工作安全防護等督導事項。
十三、工作方法及節省用料之研究改進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17 條
車件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聯車、客車配件 (轉向架、氣軔、水路、廁所、輪軸組) 之拆卸組
裝及維修。
二、各機檢段託修品之維修事項。
三、修車程序之督導事項。
四、修造車輛配件所需人工之估計事項。
五、車輛修造材料之請領退料保管收發登記事項。
六、工作方法及節省用料之研究改進事項。
七、全場員工工作支配督導指揮及成績優劣功過得失考核事項。
八、工作安全減少傷害推動及研究事項。
九、工作開工、完工、工期之報告事項。
十、有關計工日報填造分發薪津單及加班單之填造事項。
十一、修車設備之保養及工具器材之請領保管與申請修製。
十二、電聯車、客車更新配件修製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 18 條
電機第三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客車、電聯車各種電氣設備之維修計劃及工作督導事項。
二、各機檢段及局內各單位電氣委託修製工作之指揮事項。
三、空氣調節機及冷凍機械之檢修工作督導事項。
四、工作方法及節省用料研究改良事項。
五、電機電氣材料之請領、退料、委託代驗、保管收發登記事項。
六、電氣修製人工估計統計事項。
七、有關資料之統計彙編報告事項。
八、開工、完工、工期之報告事項。
九、工作安全減少傷害研究事項。
十、全場員工工作支配督導指揮及工作優劣功過得失考核事項。
十一、車輛電機修製工作程序編製工作進度考核與品質控制事項。
十二、車輛修製、電機修製工作事項。
十三、電池修製工作事項。
十四、修車設備之保養及工具器材之請領保管與申請修製。
十五、修造電聯車、客車及車輛更新配件修製事項。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19 條
客車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修車開工、完工、工期之報告、計工日報表分發薪津單及加班單之填
造等事項。
二、全場員工工作調配督導指揮及成績優劣功過得失考核事項。
三、修車及油漆縫紉或木材鋸製工作程序之編製及督導工作進度與品質控
制事項。
四、油漆部份嚴禁煙火接近切實管理督導事項。
五、客車車體修製車廂內部裝飾配裝實際承作事項。
六、修車設備之保養及工具器材之請領、保管及申請修製事項。
七、電聯車、客車更新配件修製事項。
八、油漆、座椅外包業務之督導事項。
九、修車程序之督導事項。
十、各機、檢段託修品之維修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 20 條
鈑金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種客車車架組立裝備製造及各種客車鋼體修復與更新工作配件零件
加工修製等工作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二、車輛修造工作程序之編製及督導工作進度與品質管制事項。
三、各項工作所需人工之估計事項。
四、修造車輛工作方法及節省用料之研究與改進事項。
五、外廠段託修製品之督導事項。
六、各項工作所需材料之請領、保管、退料、聯絡、委驗、代驗、管理及
收發登記等事項。
七、修車過程之紀錄事項。
八、修車設備之保養及工具器材之請領、保管及申請修製事項。
九、全場員工工作支配督導指揮及成績優劣功過得失考核事項。
十、工作安全減少傷害之研究事項。
十一、修造車輛開工、完工、工期之報告事項。
十二、全廠鈑金電焊等工作之執行督導事項。
十三、EMU500、600 及 pp 客車之開工起吊及聯結器拆 (檢) 修組裝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21 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任免、銓敘及遷調事項。
三、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四、考核、獎懲及考成 (績) 事項。
五、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六、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事項。
七、保險、俸給、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八、勞資關係、工作規則事項。
九、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22 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預 (概) 算之審議彙編、分配執行事項。
二、預算控制及保留事項。
三、各項經費之核簽、收支憑証之審核、記帳憑証之編製事項。
四、各項採購案之會核、監辦事項。
五、會計報告與結、決算之核造及編製事項。
六、財產、材料增減及財產折舊攤提之審核折舊成本分析統計事項。
七、會計簿籍之核對與會計憑証、報表、帳冊之核編裝訂及保管事項。
八、上級機關、審計機關查核之處理及協調事項。
九、會計文書、檔案管理事項。
十、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提供及分析彙報事項。
十一、用人費用預算之彙編及分配預算之控管事宜。
十二、會計室員工動態登記事宜。
十三、全廠設備、機具、物料等財產報廢審核事項。
十四、各項修造工作成本核算事項與代辦工作之報價審核及結算事項。
十五、各單位委託工作之結算事項。
十六、關於各項備用款之報銷審核事項。
十七、各項墊付款之報銷及核對合庫帳單審核事項。
十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23 條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宣導事項。
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危害及破壞事項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七、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
八、政風工作年度計劃之策劃、擬訂及推動執行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24 條
廠長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廠長襄助之。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第 25 條
本廠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
機務處核定施行。
第 26 條
各層主管對前條逐級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
指示原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
第 27 條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組、
室、工場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第 28 條
本廠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
職務。
第 29 條
本廠設廠務會報,以廠長、副廠長、各組、室、工場主管組成之。必要時
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 30 條
廠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廠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
召開之。
第 31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