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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13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自來水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自來水設備如下:
一、取水設備:指集取原水之設備,包括淺井、深井、集水井、取水管渠
、集水暗渠、引水壩、取水口、取水塔、取水井、輻射井、聯絡井、
沉砂池及其他取水設備。
二、貯水設備:指貯蓄原水之設備,包括攔水壩、蓄水庫及其他貯水設備

三、導水設備:指導引原水之設備,包括導水管、導水隧道、水管橋、排
氣閥、制水閥、排泥管、沉砂池、聯絡井、減壓井、窨井、抽水井、
抽水機室、空氣壓縮機、抽水機、電動機、汽油機、汽油發電機、柴
油機、柴油發電機、配電盤及其他導水設備。
四、淨水設備:指水質淨化之設備,包括淨水場配管、水管廊、制水閥、
聯絡井、氣曝塔、氣曝池、加藥池、混合池、水躍池、膠羽池、沉澱
池、高速膠凝沉澱池、慢濾池、快濾池、濾率調節井、清水池、抽水
井、洗砂水池、洗砂槽、堆砂場、排水井、消毒槽、消毒室、藥品儲
藏室、水質檢驗室、洗砂機、抽水機、電動機、水位計、水頭損失計
、膠凝機、加藥機、加氯機、注入式消毒機、儀錶盤、配電盤、配電
箱及其他淨水設備。
五、送水設備:指輸送清水之設備,包括送水管、水管橋、排氣閥、制水
閥、排泥管、窨井、抽水井、抽水機室、抽水機、電動機、汽油機、
汽油發電機、柴油機、柴油發電機、配電盤及其他送水設備。
六、配水設備:指配供清水之設備,包括配水幹管、配水管網、水管閥、
排氣閥、制水閥、排泥管、減壓閥、安全閥、救火栓、配水隧道、配
水池、高架配水池、配水塔、抽水井、抽水機室、流量計室、窨井、
流量計、抽水機、電動機、配電盤及其他配水設備。
第 3 條
自來水設備之檢驗項目、期程、檢驗方法、檢驗報告表格式及改善報告表
格式,由主管機關訂定。
第 4 條
自來水事業應依前條規定辦理自來水設備之日常檢驗及定期檢驗。但有特
別災害及事故發生時,應施行特別檢驗。
自來水事業對前項檢驗結果應作成紀錄,並檢討改善。
第 5 條
自來水事業應將自來水設備檢驗及改善報告,於次年四月底前函報主管機
關備查;必要時,由主管機關派員抽查之。
第 6 條
自來水設備維護手冊由自來水事業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